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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在京保险中介机构营业

来源:保险 时间: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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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深化落实“证照分离”改革部署,结合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在京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保险中介机构是指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在京法人机构及其在京分支机构、外地法人机构在京分支机构;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京持有保险中介许可证,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保险公司(相互代理)、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类机构除外。

  二、保险中介机构的现有工商登记住所无法满足经营业务条件的,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设置一处在京的固定营业场所。保险中介机构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北京银保监局报告设置营业场所的意向及理由。

  三、保险中介机构设立的营业场所应按照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关软硬件设施,满足保险业务开展的需要。

  营业场所应为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保险中介机构应对营业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四、保险中介机构在登记住所以外设立营业场所、变更或取消营业场所、变更登记住所的,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通过监管部门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

  五、保险中介许可证在机构住所栏目同时载明登记住所和营业场所。保险专业代理和经纪法人机构、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涉及上述变更的,应及时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要求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保险中介机构官方网站或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进行公告。

  六、保险中介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保险中介许可证或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等证明材料,并按照监管要求公示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等信息,做好客户告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北京银保监局依法对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保险中介机构在京营业场所不符合本通知以及其他监管要求的,北京银保监局可视情形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措施。

  八、本通知由北京银保监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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