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关系是当事人自愿缔结的一种合同关系,商业保险是指经过订立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的一种保险模式。那么商业保险合同中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今日王志涛律师为您解读商业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及有关问题。
投保单
关于投保单,王志涛律师表示投保单是投保人对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王志涛律师表明,在一般意义上投保单中列有投保、保险两边明确的首要合同条件。例如投保人名字、地址、保险标的、标的坐落地址、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等。王志涛律师表明,这些信息首要论述了该保险的基本信息。
暂保单
关于暂保单,王志涛律师表明这是在保险没有正式出立之前宣布的临时性凭据。王志涛律师表明,暂保单的形成是由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出正式保险单之前开给投保人的临时证明。王志涛律师表明,在保险单正式出立之前,暂保单具有与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能。单据一经出立,王志涛律师表明暂保单就会自动失去效能。王志涛律师表明,保险单上也列有根本保险条件、包括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等。王志涛律师表明,暂保单同样能够看到该保险基本的相关信息。
保险单
王志涛律师表明,保险单是普遍应用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凭证。王志涛律师表示,保险单中主要明确了保险人姓名、地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的责任赔偿处理、争议的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关于保险单的内容,王志涛律师表示其中详细阐述了该保险的一切情况及相应的保障方式,这为之后的相关保险服务做出了有关凭证与基础。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障单,王志涛律师表示目前在我国,保险凭证广泛运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和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王志涛律师表示,保险凭证内容较简单一般只列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等。其它内容以保险单为准,王志涛律师表示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
批单
王志涛律师表示批单是指保险人在同意被保险人就保险单的某些内容进行更改申请时所出立的一种单据。在保险的有效期内,王志涛律师表示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就保险单的某些内容进行修改,王志涛律师表示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加批条,予以证明。王志涛律师表示凡是经更改的各项内容,均已批单为准。如果在保险有效期内,多次进行批改,王志涛律师表示其最终效力以最后批单为准。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一)、合同主体不合格
关于主体不合格,王志涛律师表示这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王志涛律师表示,如果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王志涛律师表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如果不是依法设立的,王志涛律师表示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王志涛律师表示则合同无效。
(二)、其他
王志涛律师表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王志涛律师表示,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王志涛律师表示,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律师评析
商业保险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种经济活动,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目的固然在于营利。但王志涛律师表示,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社会职能同样不能否定。因此王志涛律师衷心希望,对于商业保险的存在,当事人不必抱有偏见。只有合理划分自身的人生风险,才能真正做到生活的幸福。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bszl/54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