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未经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不生效,可是这次却是个例外。发生了什么呢?
了解保险的朋友,应该知道,医疗保险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就是凭就医票据找保险公司报销。常见的此类保险有住院医疗保险、百万医疗保险等。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则不是凭票据报销,而是根据约定的条件,按照投保的保额直接给付,跟你花了多少钱无关。例如住院津贴保险,约定每住院一天,补贴元,住院5天,就给付元,不论你每天实际花了多少钱,都按照这个标准给付,这就是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按照相关法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金额。也就是说,对于医保已经报销的金额,商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不会重复报销,只报销剩余未报销的费用。
本来这是一个很明确的规定,但是因为很多投保人没有基本的保险知识,所以对此并不了解。再加上某些业务人员可能也没说清楚,让部分投保人误以为,医保已经报销的费用,还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重复报销。
这种情况,因为保险公司既没有特别说明,又存在业务员误导,是不是保险公司就只能哑巴吃黄连,给投保人重复报销呢?
无案例无真相,请看下文。
[案号:()辽12民终号]
王某通过保险代理公司投保了众安保险公司的尊享e生医疗保险,该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约定免赔额1万元,医保报销过的费用不能重复报销。
但是业务员在销售时,并没有对该约定条款明确说明,而且还告诉王某扣除免赔额1万元后,剩余费用可以全部理赔。这让王某误以为,医保报销过的金额也可以再次报销。
王某投保后,因心脏病住院,支出医疗费59.24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其报销.11元,剩余未报销费用为.13元。
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总费用59.24扣除1万免赔后全部报销,即49.24元。但保险公司实际只赔付了.13(剩余未报销费用.13元减去免赔1万元)。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是否应该扣除医保已经报销的费用。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保险公司,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有两点很重要的理由:
其一,该保险产品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金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王某实际自费金额只有.13元,如果保险公司重复报销已经医保报销过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
其二,按照规定,“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王某在投保该保险产品,确实是按照有社保的保费进行投保的,该保费明显低于无社保情形的保费,所以保险公司的产品和理赔,是符合规定的。
投保医疗保险,务必要清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不可能对医保或者公费等渠道已经报销过的费用重复报销的。医疗保险的作用是保障,而不是赚取医疗费用之外的额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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