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法院发布三起
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典型案件
案例一
年10月的某一天,刘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我市一家商业广场的出口行驶至收费亭停车缴费后,停车场收费员打开道闸,刘某某驾车起步驶出停车场东出口时,遇出口车行道上距东出口道闸1.6米处李某某正蹲抱其子张某呕吐,在事故地点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现场模拟了事发时的情况:事故车辆从地下停车场出来行驶至收费窗口过程中、停在停车场收费窗口交完费起步过程中、停车场将护栏抬起时,均无法看见蹲在出口处的行人即原告母子。交警部门同时解释,事故是刘某某驾驶车辆造成的,不能排除换成其他驾驶人该事故可以避免发生或降低损害的可能性,所以认定驾驶员刘某某同商业广场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某无法看见原告母子的情况,只能减轻其事故责任。经现场勘验分析认为:
1、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点时,对路面观察疏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2、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场存在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未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3、李某某抱其子张某在车行道上蹲下停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故认定刘某某和商业广场共同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发后,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原发脑干伤,弥漫性脑肿胀,左枕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枕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颅内积气,左枕头皮血肿、挫伤,颈部外伤,多发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颞骨骨折遗留左耳重度听觉障碍构成九级伤残;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留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留左侧轻度面谈,难以恢复构成十级伤残;因交通事故致左眼动眼神经麻痹遗留复视构成十级伤残。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某和被告商业广场虽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场存在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未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被告刘某某驾驶事故车辆从徐州市宣武商贸城地下停车场出来行驶至收费窗口过程中、停在停车场收费窗口交完费起步过程中、停车场将护栏抬起时,均无法看见蹲在出口处的行人即原告母子,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对路面观察疏忽。两被告分别实施的两个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确定其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又因该起事故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综上,在确定原告的母亲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和商业广场共同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的前提之下,本院确定在交强险限额外原告的母亲李某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35%,被告刘某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40%,被告商业广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25%。因刘某某在保险公司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应对刘某某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云龙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且各被告均已履行赔偿责任。
安全提示
停车场的出车口一般为上行坡道,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盲区,请家长在通过类似这样的地点时不要停留,及时通过。
案例二
年3月某一周末的下午,陈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汉源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汉源大道与云台路交叉口北侧约米处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吴某某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的范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范某某与吴某某受伤,后范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十天后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发路口时,对路口情况观察不力,未减速慢行,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范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判决
刑事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决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民事赔偿部分: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驶的为机动车,范某某驾驶的为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可以减轻20%至30%的责任比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某已经赔偿完毕。
案例三
年7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刘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崔庄砖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迎宾路交叉口时,与张某(后座载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迎宾路由北向南发生相撞,致张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因该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法官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被告无证据证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某存在过错,故应由被告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刘某已为案涉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96元。
云龙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已经履行判决义务。
安全提示
因为方便快捷,电动车已经成为了家长接送孩子上下学的主要交通工具,但是电动车速度快,安全性能不高,加之行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事故频发。在此我们提醒,请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车,注意电动车的制动系统是否合格。请在行车时为自己和孩子戴上头盔,如果万一发生意外,头盔能够很好地保护头部免受损伤。当然,最重要的是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不争一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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