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保险 >> 保险优势 >> 正文 >> 正文

有车险,代驾司机肇事保险公司却让代

来源:保险 时间:2024/7/31
北京哪个治疗白癜风医院最好 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b/20090930/09073071708.shtml
前天朋友老张打电话闲聊,说到他做代驾的事儿。我问他,最近代驾如何?他说,天热在外面喝夜啤酒的人多,生意还可以。我又问了很多其他关于代驾的事儿,例如跑远了怎么回来?老张都一一回答,算是让我从一个角度了解了这个这个行业。其实跑代驾还是多累的,通常都是晚上7点到凌晨时间工作。当然他们也有很多有趣的事儿。例如,前段时间就刷到了成都一朋友半夜跑代驾,代驾车是劳斯莱斯……而对于车主来说,对于很多代驾司机来说,如果代驾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代驾司机、事故三者、保险公司之间又该怎样处置关系呢?今天的案例就是发生在上海的一个官司,就来说明这几者之间在代驾情形下,法院是如何厘清关系的!案例始末陶某是车主,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子投保了车险。钱某是陶某家人,驾驶该车外出就餐,因为席中饮酒,因此饭后当天的实际驾驶人钱某便使用了“安XX代驾公司”的代驾服务。当天钱某下单代驾服务后,安XX公司指派陈某代替钱某驾驶涉事车辆。在送返钱某的路上,代驾司机陈某因处置不当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本车和路基的损失。经过交管部门认定,该次交通事故中,代驾司机陈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依约向车主陶某赔付了此次事故损失元。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而代驾司机属于有偿交易的行为,并不符合保险公司约定的“合法驾驶人”情形,因此元赔付给车主后,保险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向代驾公司索赔该笔损失金。发生纠纷后,保险公司将代驾司机陈某、以及其所属代驾公司安XX代驾告到了法院。一审一审中,被告方认为1、代驾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一份印有被告安XX公司章的《安XX代驾服务确认表》《安XX代驾服务协议》,当天代驾下单的钱某认为非其本人签字,且代驾司机未对协议进行说明。代驾司机陈某陈述仅“简单说明”,且客户联忘记交付被代驾人。2、代驾司机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保险条款,“合法驾驶人驾驶被保险的机动车过程中,造成被保险的机动车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赋予合法驾驶人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原告保险公司无权向其进行代位追偿。3、《安XX代驾服务协议》约定:如因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被代驾人造成损失的,安XX公司仅承担被代驾车辆有责部分的差额赔偿,即先由交强险赔偿,再由商业险赔偿,如果以上两方面赔偿后仍有损失余额,再由安XX公司赔偿。本案中,商业险已经将汽车损失全部赔偿完毕,被保险人无损失余额,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偿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1、代驾人在提供有偿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失,被保险人享有向其请求赔偿的权利,则保险人享有可代位求偿的基础权利。2、关于有偿代驾人是否具有“被保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法院则认为:①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事故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这是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不能以此倒推“有偿代驾”就有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人”法律地位!②交强险管理条例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是交强险是法定三者险,本身就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是特殊形式!并不适合扩大适用本案的“车损险”!③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当对被保人有保险利益,而代驾公司属于有偿代驾,对投保车辆并没有保险利益。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代价驾驶员在从事有偿代驾时不具有“被保人”的法律地位!3、法院认为,有偿代驾人并不属于法定的“不允许追偿对象”。是因为《保险法》列定的不允许追偿对象,是因为都是被保人的家人、或者其它组成人员,或者是和投保人有一定程度的共同利益,而代驾属于有偿服务,无论是代驾人员还是代驾“组织”均不对被保车辆有共同经济利益。因此不属于“组成人员”。4、允许车辆的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向代驾公司追偿,有助于推动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资质的严格审查和代驾行为的约束,促进代驾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再者,与亲友之间无偿借用不同,代驾公司系有偿服务、收取对价,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行为,由经营者自担经营风险更符合社会责任的公正分配,且该经营风险亦可以通过另行购买相应保险如代驾责任险予以分摊、获得保障。5、代驾司机陈某和代驾公司签订《代驾服务协议》中限制代驾人责任的条款,因未明确说明,对被代驾人不具有约束力。安XX公司与陈某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应由雇主安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代驾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元。代驾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哥说险1、经过查证,该案系上海市首例保险公司向代驾公司行使“代位追偿”的案件。2、根据法院的判决过程,我们可以看到,最终法院还是依据保险法规定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否认了代驾司机的“被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法律效力。3、那么针对该案中的代驾公司又该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呢?事实上,法院说的很明白,代驾司机和代驾公司属于雇佣关系,因此代驾司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雇佣他的代驾公司来赔付。换个思维,代驾公司可以投保相关的“代价责任保险”、“雇主险”来转移这部分风险。4、保险代位求偿权,并不是随便都能“代位求偿”的,最重要一点就是需要“被求偿人”是否和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所以一般来说如果借车的是我们家人,亲友好友,保险公司是无法“代位求偿”,而本案中的“代驾”则会被“代位求偿”。5、对于代驾司机们来说,就要注意和代驾公司的合约了。总有那么些代驾公司会为了省点儿保险费或者规避自己的责任,而将全部责任推卸到代驾司机头上。本案例来自《中国法院年案例---保险纠纷》我是海哥说险,更多个人、家庭、企业保险咨询可以私信我,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jzl/7319.html